军队系统的哪些企事业单位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来源:税台网 人气:1204发布日期: 2015-09-28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规定:“一、增值税

(一)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1.军队系统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可以按本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1)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

2)军马场;

3)军办农场(林厂、茶厂);

4)军办厂矿;

5)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物资供销、仓库、修理等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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