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跨地区从事建筑行业,请问增值税如何缴纳?
一、结论
跨地区从事建筑行业的纳税人,应当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税法依据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 转载需务必标明来源:税台网 山峰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