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给出差员工发放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是否应当并入工资总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结论
不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分析
因为只有出差的员工才会发放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所以该津贴、补助不属于员工工资,不应并入工资总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很多单位以误餐补助的名义发放的补贴、津贴,但实际上属于工资的范围,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税法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法规,应严格按照法规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法规,对按照国务院法规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法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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