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是否征收士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57号)规定:“四、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8年06月12日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