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1412发布日期: 2011-11-1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一、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3号)规定:“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二、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三、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1989)国税地字第44号)规定:“ 一、我局(89)国税地字第13号文第二条规定中的“生产”用地,是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水库库区用地,属于“其他用地”的范围,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煤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厂区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3号文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1年11月16日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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