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劳动合同到期,没有再续签合同,给予该员工了一次性补偿8万元,请问,这笔补偿是否可以按照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一次性补偿适用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1803发布日期: 2018-09-21 作者:张亮

一、结论

不能适用(财税〔2001〕157号)文件中提到的“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因为他不属于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属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因此不能是应该规定。


二、分析

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的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合同这种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终止,而非劳动合同的终止。所以不能适用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一次性补偿的规定来处理。


【政策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五)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六)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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