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个人签订车辆租用协议,用于企业业务。那些费用可以报销税前吗?

来源:税台网 人气:1895发布日期: 2018-06-12 作者:税海微波

一、结论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分析

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是在实务中,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应与员工签订正式的租车协议。协议中约定使用员工个人车辆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2、相关的费用支出能够取得正规发票(抬头应该企业全称3、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下是部分地区的税务规定,可以参考:

北京地税的规定:

《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苏国税的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大连地税的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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