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某工程师编著的教材出版,获得稿酬9万元。2017年11月因教材加印又得到稿酬4万元。该工程师取得的教材加印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821发布日期: 2017-12-15 作者:大连市中山区地税局 王雅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该工程师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因此,该工程师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9000040000)×(120%)×20%×(130%)=14560元。出版社在向工程师支付所得时,应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假设出版社在20171月支付稿酬9万元时,已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0000×(120%)×20%×(130%)=10080万元,则201711月加印支付所得4万元时,需要再次扣缴个人所得税=14560-10080=4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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