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1660发布日期: 2018-01-02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18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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