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香水、香水精、指甲油、蓝眼油、高档护肤类化妆品中哪些属于化妆品的征税范围?

来源:税台网 人气:4904发布日期: 2018-10-24 作者:兰溪

一、结论

2016年10月1日起,化妆品税目已经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香水、香水精、指甲油、蓝眼油属于其中的修饰类化妆品。


二、分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三条规定,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第八条规定,化妆品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另行制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第一条规定,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香水、香水精、指甲油、蓝眼油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只有在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才征收消费税,对普通化妆品免税。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三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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