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企业将汽车转卖给另外一家汽车销售企业用于再销售,不含税价超过130万,是否需要缴纳超豪华小汽车零售消费税?
一、结论
汽车销售企业将汽车转卖给另外一家汽车销售企业用于再销售,不属于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的零售行为,不需要缴纳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的消费税。
二、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第一条规定:“‘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第二条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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