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因台风造成重大损失,请问能否减免房产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745发布日期: 2018-11-08 作者:税海微波

一、结论

您公司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可减免房产税。


二、分析

您公司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详情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如《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一、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

如《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由县税务机关负责核准。

如《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三、关于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纳税确有困难申请减免房产税的问题

(一)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免税的,不再报自治区地税局审批。办理减免房产税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盟市级(含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因遭受自然灾害减免房产税的审批权限应集中盟市级(含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不得下放。

(二)因遭受自然灾害申请减免房产税的纳税人,需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受灾情况认定书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文件及相关证照、报表等。

(三)各盟市(含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对批准减免的房产税企业做好有关资料的备查工作,并建立地方税减免台账,妥善保管好有关减免税资料,以备后查。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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