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外国人,但是在2019年在中国居住满183天,符合中国税法居民个人的概念,我要对境内外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一、结论
符合一定条件才需要境内外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分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五年的,或满五年但其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的年度连续满五年的纳税人,且在五年内未发生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从第六年起,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新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平移了原来的优惠政策,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居民个人,且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五年的,或满五年但其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针对这些居民个人有优惠措施。
【税法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五年的,或满五年但其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的年度连续满五年的纳税人,且在五年内未发生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从第六年起,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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