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直接在高校设立的奖学金能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一、结论
您公司直接在高校设立的奖学金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二、分析
企业在高校设立奖学金属于捐赠,如果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您公司直接在高校设立的奖学金不属于公益捐赠,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三、政策依据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税台网 税海微波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