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有哪些税收减免?

来源:税台网 人气:742发布日期: 2018-11-20 作者: 兰溪

一、结论

安置房在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上都有减免。


二、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安置房属于房地产公司,必须视同销售;安置房不属于房地产公司,不需要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情况下,需要安置房做收入的通知计入土地成本。不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况下,直接将安置房花费计入土地成本即可。增值税:房地产公司销售一手安置房,视同销售,一般计税可扣除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简易计税不得扣除;如果是二手安置房,视同转让不动产,简易计税可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一般计税凭专用发票抵扣。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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