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三位朋友以个人名义,在2018年9月收购了一家企业的股权,企业账面净资产经第三方审计为1000万元,其中,盈余积累150万。由于该企业现金流和销售渠道出现问题,急于售出企业,我们是以850万元收购。收购后,因招标等经营需要,我们再次投入现金,连同账上的盈余积累150万,增加了股本。有人说,盈余积累150万元增股部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没有从企业取得一分钱,为什么反而要我们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766发布日期: 2018-11-20 作者:老税官

一、结论

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分析

1. 你们收购股权后,连同盈余公积再增资扩股的,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所规定的情形。

2. 如果你们以不低于该企业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即高于1000万元,企业原盈余积累150万元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你们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 你们是以850万元收购股权的,低于企业净资产150万元。企业原盈余积累150万元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你们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规定:

一、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二、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三、企业发生股权交易及转增股本等事项后,应在次月15日内,将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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