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收回委托加工的货物,加价销售的时候,可以抵扣已经缴纳的消费税吗?抵扣凭证是什么?
一、结论
纳税人收回委托加工的货物,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一般需要凭对应的代收代缴消费税凭证抵扣。
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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