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借款给个人B,借给企业C的,这2种方式产生的利息收入,A企业要交增值税吗?

来源:税台网 人气:939发布日期: 2018-12-0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12366   发布日期:2018-12-0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和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一项规定:“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A企业借款给个人B,借款给企业C取得的利息收入,均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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