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药房连锁经营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配送服务费税率是多少?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12366 发布日期:2018-12-07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和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因此,如您公司仅提供的是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0%。如您公司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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