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2017年12月份购入新建办公室1套,2018年1月份交付使用,尚未办理权属登记;另同时购置存量厂房2套,2018年2月份交付,直至6月份才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请问房产税各从哪月起计征。

来源:税台网 人气:799发布日期: 2018-06-19 作者:税海微波

一、结论

本例中新建办公室应于自交付使用的次月(即从2018年2月份起)计征房产税;存量厂房应自办理权属登记之次月起(即2018年7月份起)计征房产税。


二、分析

增量房俗称一手房,指房地产开发商投资新建造的商品房。通俗易懂的说法就是能增加现有房屋数量的房产

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也指存量房一般是指未居住过的二手房,即通常所讲的"库存待售"的房产。存量房严格意义上来讲是存量资产,存量房市场也叫做一级半市场。


三、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条款作废)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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