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员工在两处以上单位任职受雇,两个单位在同一月份发放了年终奖,请问可以将两处以上的年终奖合并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处理办法处理吗?
一、结论
可以将两处以上的年终奖合并,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二、分析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它只强调在一个纳税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并没有说几处取得的年终奖。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该将同一月份的工资合并计税,因此,如果两个单位在同一月份发放了年终奖,可以将两处以上的年终奖合并,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但是,如果不是同一个月份发放的两处以上的年终奖,则不能合并来套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政策。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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