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个人所得税法中的“控制”指的是什么?
一、结论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控制”,是指:
(一)居民个人、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二)居民个人、居民企业持股比例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二、分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控制,是指:
(一)居民个人、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二)居民个人、居民企业持股比例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需要注意的是,实际税负明显偏低,和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偏低概念相同,是指实际税负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的50%。
此外,居民个人或者居民企业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企业满足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的,可免予纳税调整。
【税法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控制,是指:
(一)居民个人、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二)居民个人、居民企业持股比例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实际税负明显偏低,是指实际税负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的50%。
居民个人或者居民企业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企业满足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的,可免予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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