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司之前是租用厂房,发生装修款1000万,搭建钢结构刚放2000万,我司考虑将厂房购买下来,请问在缴纳房产税时,之前的装修费和搭建费需要放入原值缴纳房产税吗?

来源:税台网 人气:1218发布日期: 2019-01-02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1-0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因此,上述费用需要并入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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