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租赁公寓式管理的房子,发票开的是住宿服务,不是租赁发票。请问发票是否有效,能否报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1-0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五、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因此,如果是出租的是酒店式公寓,发票开具“住宿服务”符合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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