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应如何处理?
一、结论
应按规定提供出口合同,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二、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五、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附件3:《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
(八)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原因代码: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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