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打算用自己的品牌和其他公司品牌合作推出一款联名的产品,合作方付给我司费用,类似于品牌授权费,我司开给合作方的发票内容应该如何开具?

来源:税台网 人气:979发布日期: 2019-01-14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1-1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因此,根据您的业务描述,可按销售无形资产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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