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是不是所有企业只要有研发项目开发就可以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再作备案吗?第四季度所得税没看到可以填加计扣除的地方,要怎么申报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1-14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8〕99号)的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因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应参照上述文件扣除。不需要另外做备案,资料企业自行留存备查即可。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加计扣除,应该填写主表第六行以及表A20101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第三类: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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