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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年继续由扣缴义务人办理扣除的,还要再重新采集一次信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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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9-01-14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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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108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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