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试点范围包括哪些行业?

来源:税台网 人气:1352发布日期: 2019-01-09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9-01-09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2016年11月4日起,全面开展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

其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目前文件已失效):2016年8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全国91个城市,包括深圳市)开展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2017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2017年6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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