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开始,证券经纪人收入超过多少需缴交增值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1-1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五十条“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相关收入应按次纳税,厦门的起征点为每次销售额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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