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2-12
根据《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5号)第一条的规定,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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