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如何缴纳消费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2-18
根据《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5号)第一条的规定,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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