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2-1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5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据的当天;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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