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提供建筑服务,既有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又有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请问,向税局备案,我该如何备案,不同类型的简易计税都需要备案吗?还有个问题是,我公司有很多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那么都需要去备案吗?

来源:税台网 人气:1516发布日期: 2018-06-27 作者:一明

首先,第一种,建筑业可以选择简易办法计税的情形有甲供工程、老项目、清包工;第二种,建筑业直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形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

其次,自201811日起,建筑业简易办法计税备案采取一次性报备,在选择简易计税办法首次增值税申报前报备即可,报送规定材料;

最后,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通俗说,也就是一次性报备即可,无须老项目备案一次、甲供工程再备案一次;也无需老项目A备案一次,老项目B备案一次,等等。


【相关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二、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三、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对少缴的税款应予追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五、本公告自2018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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