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附加税,那么原来的政策规定月销售额30万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教育费及附加,这个规定还适用吗?

来源:税台网 人气:967发布日期: 2019-03-09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3-0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小规模纳税人在享受上述政策优惠后,还有应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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