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国家重点扶持高新企业,且有税前研发加计扣除,在2018年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在2019年5月31日前去税务大厅备案研发加计扣除及高新所得税优惠备案?

来源:税台网 人气:1665发布日期: 2019-03-20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3-20

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事项,无需进行备案,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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