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采购和销售业务是真实的,有采购合同、资金流向和物流单据,但公司在采购时无法取得发票(如沙子),销售时需要开具16%专用发票,公司开具专票后按16%去申报缴纳增值税,请问:1)公司这样开具16%的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是否会构成虚开?2)所得税:无进票,该笔业务是否应100%调增?

来源:税台网 人气:1445发布日期: 2019-03-20 作者:厦门市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3-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因此,若贵司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因此,若贵司是向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购买货物或服务,可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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