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即将要调整增值税率,我司原来退税是可以退16%,请问在6月30日之前出口的是否可以退16%,工厂是否还可以开16%的发票?

来源:税台网 人气:936发布日期: 2019-03-22 作者:厦门市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3-2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三条规定:“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请遵照执行。

纳税人应根据其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适用税率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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