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的兼职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是否由单位代扣代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 发布日期:2019-04-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和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因此,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范围,有扣缴义务人,则由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您可以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为个人进行扣缴申报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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