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月销售额未超10万元,是否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4-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因此,您所自开的专票需要按适用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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