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企业性单位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4-12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四条等规定,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单位可以适用《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落实文件中作出特殊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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