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的,之前分期抵扣40%待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4-23
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12366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