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为本单位员工报销探亲假路费,请问员工取得国内旅客运输相关票据,是否允许抵扣其增值税进项税额?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4-29
单位员工的探亲假路费属于职工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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