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拆迁置换取得房屋,从价计征房产税时,计税依据是拆迁前房屋的残值,还是拆迁置换后房屋的余值?

来源:税台网 人气:1463发布日期: 2019-05-08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5-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通过拆迁置换取得房屋,从价计征房产税时,应按照拆迁置换后所取得的调换房屋的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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