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契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来源:中国税务网 发布日期:2019-05-2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9号 )的规定::“一、对饮水 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 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 征契税 。 三、对饮水 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 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本文所称饮水 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文所称饮水 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 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 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 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 征契税 、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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