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异地有投资,占有项目公司10%股份,非控股。项目公司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后进行分红,我公司获取分红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5-24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取得的投资收益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不符合的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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