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已经发出,但未收到款项,且价格协议未签订,所以未开具发票,请问这种情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判断?

来源:税台网 人气:1552发布日期: 2019-06-12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6-1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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