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从事种子经营业务,进口种子是否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结论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分析
享受主体:进口种子种源的增值税纳税人。
享受条件:1.免税品种范围(1)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并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的下列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以下简称种子种苗):①用于种植和培育各种农作物和林木的种子(苗);②用于饲养以获得各种畜禽产品的种畜(禽);③用于培育和养殖的水产种(苗);④用于农林业科学研究与试验的种子(苗)、种畜(禽)和水产种(苗)。
(2)野生动植物种源。
(3)警用工作犬及其精液和胚胎。
2.免税申请条件
(1)种子种苗进口免税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在免税货品清单内,即属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附件1第一至第三部分所列货品;②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免税进口的种子种苗不得用于度假村、俱乐部、高尔夫球场、足球场等消费场所或运动场所的建设和服务。
(2)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免税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在免税货品清单内,即属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附件1第四部分所列货品;②用于科研,或育种,或繁殖。进口单位应是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和种植园。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 二、免税品种范围
(一)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并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的下列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以下简称种子种苗):
1.用于种植和培育各种农作物和林木的种子(苗);
2.用于饲养以获得各种畜禽产品的种畜(禽);
3.用于培育和养殖的水产种(苗);
4.用于农林业科学研究与试验的种子(苗)、种畜(禽)和水产种(苗)。
(二)野生动植物种源。
(三)警用工作犬及其精液和胚胎。
三、免税申请条件
(一)种子种苗进口免税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免税货品清单内,即属于附件1第一至第三部分所列货品。
2.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免税进口的种子种苗不得用于度假村、俱乐部、高尔夫球场、足球场等消费场所或运动场所的建设和服务。
(二)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免税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免税货品清单内,即属于附件1第四部分所列货品。
2.用于科研,或育种,或繁殖。进口单位应是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和种植园。
(三)免税进口工作犬相关货品应为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警用工作犬,以及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和胚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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