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品回收类小规模企业 进货成本如何取得? 现在还开具收购发票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6-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发票使用。(五)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规定,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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