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2019年2月份之前发生的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未申报增值税,是否可按此文件享受减免?

来源:税台网 人气:1911发布日期: 2019-07-19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12366  发布日期:20190719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您的描述,20192月份之前发生的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不能按此文件享受减免。只有借贷行为在201921日至20201231日的才能享受免征的优惠。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2366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推荐课程
  • 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